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 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0/5/26 10:47:50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镇江市财政局

 

 

 

镇人社发〔202052

社〔202087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

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镇江高新区社发局、财政国资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镇江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镇政办发〔2019108号),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2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账资金使用范围、补贴标准和相关政策

(一)企业职工培训

1.岗前技能培训。对市、区企业组织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的职工,开展以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知识、消防知识、企业文化、规章制度、岗位操作技能和疫情防控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并合格的,按规定给予企业新录用员工岗前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每人300元。同一企业为同一职工开展岗前培训只能享受一次岗前培训补贴。

2.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含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职业技能竞赛)。对符合条件参加企业或社会化技能培训、百万练兵活动技能竞赛(含市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的职工,经考核鉴定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2020年镇江市区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工种)和补贴标准目录》(镇人社财发〔20204号)规定的标准,给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取得百万练兵活动技能竞赛考核合格证的补贴标准另行确定。

3.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养并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的高级技师,按规定给予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执行。

4.高技能人才海外培训。对赴海外培训的企业生产一线高技能人才及省重点以上技工院校实习指导老师,按规定给予高技能人才海外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执行。

5.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并符合有关申领补贴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的通知》(镇人社发〔2019177号)执行。

6.以工代训。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我市贫困劳动力、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以工代训补贴与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等同类型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7.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技能培训,对培训后初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建设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按每人300元标准补贴;对培训后复审取得上述相应合格证书的,按每人200元标准补贴;对参加高危行业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专项培训合格的,按每人100元标准补贴。同一操作项目初次取证和复审合格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8.其他职工类培训。支持受经济影响困难企业、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二)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1.就业技能培训。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低收入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五类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按规定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2020年镇江市区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工种)和补贴标准目录》执行。

2.创业培训。对具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毕业前2年的在校大学生)参加创业能力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和网络创业培训等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2020年镇江市区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工种)和补贴标准目录》执行。

3.其他就业重点群体培训。对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和职业农民技能培训的农民,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三)项目制培训

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免费提供培训。对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不高于50%的培训补贴资金。

(四)相关政策

1.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百万练兵活动技能竞赛考核合格证等,下同)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百万练兵活动技能竞赛培训补贴不得与通过竞赛晋升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获得的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2.按照谁出资、补贴谁,先垫付、后补贴的原则,实行培训补贴直补劳动者个人、企业或培训机构相结合的方式。对个人支付的,直补个人;对企业出资的,直补企业;对委托培训机构实施免费培训的,可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培训协议,直补培训机构。对通过职业技能竞赛获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个人补贴。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个人不得就同一个培训项目重复申领培训补贴。

3.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五类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2020年镇江市区职业培训专业(工种)和补贴标准目录》执行。每人只能补贴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4.对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

5.申请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须在证书(或鉴定、考核机构出具的文件)落款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超过12个月的不予受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专帐资金办理程序

各类补贴按申请、审核、比对、公示、拨付流程,实行定期申报、集中审核、统一拨付。按培训项目类别,培训补贴申请主体(企业、培训机构和个人)向所在地经办机构申请补贴资金,可参照就业补助资金中职业培训补贴申请的程序和要求执行,有专项管理规定的按专项管理要求执行。所有培训补贴相关信息均应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

(一)培训补贴申请

1.企业职工培训补贴申报

1)岗前培训补贴。按《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组织新录用员工开展岗前培训的通知》(镇人社发〔202016号)规定的程序申报。

2)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和培训机构为申请主体的,按《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组织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通知》(镇人社发〔202020号)规定的程序申报。个人为申请主体的,到所在地经办机构或智慧人社网上平台申报。

3)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海外培训补贴。由个人直接到所在地经办机构或智慧人社网上平台申报。

4)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由企业按《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的通知》(镇人社发〔2019177号)规定的程序申请。

5)以工代训补贴。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主体按《镇江市以工代训补贴实施细则》(镇人社发〔201999号)规定的程序申报。

6)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补贴及其他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由承担培训的企业或培训机构按程序向所在地职能部门申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按现行就业补助资金政策规定和程序申报。

3.项目制培训补贴。由承担培训的企业或培训机构按程序向所在地人社经办部门申报。

4.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办法另行制定。

(二)经办机构审核

各经办机构应按照各培训项目的条件、要求,对培训补贴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包括《镇江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1)、《镇江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人员花名册》(附件2)和参训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材料、证书复印件(网上能联网查询的不需提供、下同)、培训过程证明材料等;企业委托培训机构培训的,还需提供培训机构信息等资料;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代领协议等。劳动者个人到经办机构申请的,应提交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和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非税收入缴费票据(百万练兵活动技能竞赛补贴除外)等资料。

各经办机构定期对网上个人培训补贴项目申报进行审核,汇总申报数据。

(三)联网数据比对

各经办机构将审核后的《镇江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申请表》《镇江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人员花名册》导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审核、联网核查比对,导出管理系统生成的《镇江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公示信息》《镇江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合格)》《镇江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申领表》。

(四)公示和资金拨付

各经办机构按要求对培训补贴信息进行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同级人社专账管理部门汇总后,定期集中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个人申请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者社会保障卡账户;企业或培训机构申请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或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三、专账资金管理

(一)各市要根据本文件精神,制定出台本地区的专账资金管理使用细则并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各地要合理做好政策衔接,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防止出现同一补贴项目多渠道重复申领现象。

(二)各市根据省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财社〔201955号)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计提专帐资金。市人社、财政部门根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各区就业人口、培训需求等因素分配下达各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各年使用额度(另行下文)。各区财政部门收到提升行动资金后,应当在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对提升行动资金进行专账核算,按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财办〔201843号)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财社〔201955号)所规定的会计科目体系基础上,增设“44011-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5108-企业职工培训支出“5109-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支出相应会计核算科目,并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镇江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收支表》(见附件3)。市人社、财政部门将根据各区实际使用情况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方式进行补差结算,202112月底前结算后的剩余资金由各区原渠道退回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各市、区均应设立专账资金经办专户,明确各项目经办机构,建立补贴审核发放工作制度以及补贴资金发放台账,并按规定建立台帐制度。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放管服改革,推行补贴网上申报审核、联网核查和信息共享,精简补贴证明材料,优化补贴发放流程;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通过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专账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专账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强化对实施培训的企业、机构的管理。企业、培训机构以及劳动者申领补贴资金时,应填写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项目制培训在资金申请后2个月内未按计划开展培训或先行拨付的资金多于实际应拨付资金的,应予以退回,拒不退回的由人社部门予以追回。

(五)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资金信息统计,建立培训补贴信息月报、年报制度,应于每月3日前向市人社、财政部门报送月报,每年12月中旬前报送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报告。

四、其他事项

(一)各级人社、财政、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责任,迅速组织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要明确职业技能培训重点群体及目标任务(另行下文),扩大培训规模,提升培训质量和层次,进行任务分解,确保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效开展。

(二)各地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肃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和不利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工作人员存在伙同机构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三)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结束。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以来至本通知印发期间已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本通知相关规定且未领取相应补贴的,可采取补申报方式申领补贴。

       

附件:1.《镇江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申请表》

2.《镇江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人员花名册》

3.《镇江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收支表》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镇江市财政局

 

 

 

2020526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

镇人社发〔2020〕5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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